中华民国第一次司法考试在湖北举行

spring 0 2024-12-10

民国时期 资料图片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至1910年(宣统二年)间,清朝府相继设立了大理院(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和地方审判厅(省城),取代了原由行政主官兼理司法审判的职责,开启了法官独立进行民刑案件的审理,成为中国司法审判史上划里程碑的大事。

期间1909年(宣统元年)十二月清政府颁布了《法院编制法》和《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确立了法官考试制度。1910年(宣统二年)三月公布了《法官考试办法》及《施行细则》,并宣布将在下半年举行全国性的法官考试。同年8月24日至9月11日清政府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官考试,录取法官560人。第二次司法考试原拟于宣统四年(1912年)冬举行,但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未能如期举行。

1911年10月武昌首义后,革命党人在武昌设立了湖北军政府(后改为鄂军都督府,代行中华民国中央政府职权)。在推选军政府各部首长时,与会者一致赞同当时在司法界颇具威望的张知本(湖北江陵人)为司法局局长(后改称司法部长)。

张知本受命后,即以原武昌学台衙门为司法部办公之处,并亲书“维持秩序,整肃纲纪”于辕门左右,又书“不侮鰥寡,不畏强御;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对联于大堂,以示政府崇法爱民之意。接着组建司法机构,任命毕业于东京

法政大学的彭汉遗为副部长;毕业于东京

帝国大学法学部的石志泉为民事司司长;毕业于湖北官立法政学堂的韩玉辰为刑事司司长,以及任命监狱司司长王巽伯、总务司司长李稼生等等。并先行设立临时上诉审判所(所长邓瑞松)和江夏审判所,其余各县相随筹办地方审判所。但苦于缺少懂得法学知识的人才,张知本呈请民国军政府批准,决定从推事(对掌理审判者称呼)、检察官(包括检察长等属法官范围)以下至承发员一律进行考试,量才任用。

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新组建的法院体系却以清末《法院编制法》为依据。事实上,清末修律主持者之一的伍廷芳,就是中华民国的首任司法总长。2月2日公布的《法官考试条例》,对报考资格、考试方法、所考学科均作了具体规定。2月4日至2月7日(一说1912年1月21-24日。见(台)展恒举《中国近代法制史》),张知本在武昌举行了中华民国第一届司法官考试,请湖北军政府派委试师,亲临命题,以示公正。从中录取沈毓奎等18人,按其名次,先后分发所属司法机关任职,开民国司法考试之先河。

附:18人名单(见《张知本在民防广播电台播讲》,台北《湖北文献》第134期)

姓 名年龄 籍贯 学历 职务

沈毓煃 52岁 孝感 京师法政学堂法律专业毕业 湖北高审厅推事

刘继奎 45岁 孝感 京师法政学堂法律专业毕业 武昌地检厅检察官

徐映松 32岁 江陵 湖北高警毕业 武穴地检厅检察官

黄 樵 38岁孝感 湖北官立法政学堂毕业 宜昌地检厅检察官

贺方仁 34岁 鄂城 湖北官立法政学堂毕业 宜昌地检厅检察官

陈国钧 37岁 江夏 湖北官立法政学堂毕业 宜昌地检厅推事

祝文耀 38岁 孝感 京师法政学堂毕业 宜昌地检厅推事

潘康国 37岁 天门 湖北官立法政学堂毕业 黄梅初审厅推事

姚昌藻 34岁 汉阳 湖北官立法政学堂毕业 罗田初审厅推事

王廷佐 32岁 蕲春 湖北官立法政学堂毕业 武昌初审厅推事

左项辅 39岁 黄冈 湖北官立法政学堂毕业 蒲圻初审厅推事

黄运鹏 37岁 黄冈 湖北官立法政学堂毕业 咸宁初审厅推事

龚钟藻 32岁 蕲春 湖北官立法政学堂毕业 汉阳初审厅推事

张执中 38岁 蕲春 湖北官立法政学堂毕业 大冶初审厅推事

王寿祺 38岁 沔阳 湖北官立法政学堂毕业 汉口地检厅检察官

罗 灿 26岁汉阳 湖北官立法政学堂毕业 通山初审厅推事

曾师孔 30岁 黄冈 湖北官立法政学堂毕业 汉口地检厅检察官

余 俊 30岁随县 湖北官立法政学堂毕业 崇阳初审厅推事

中华民国第一次法官考试,开启了近代中国司法考试制度进程。以至于台湾学者把该法官考试视为“今日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之发端”。

值得一提的是,张知本在任职期间,在组织审理“唐牺支案”中引入律师辩护制度。

唐牺支(1887-1924)在辛亥革命成功后,被湖北军政府委任唐牺支为鄂西数十县最高军政长官(1912年南北议和后,所部改编为鄂军第七镇任镇统)。其部下枪杀了一名水手,水手之母到军政府司法部为儿子申冤,为此,张组织了特别法庭审讯唐牺支,但唐牺支接到传票后,未予理睬。张认为唐牺支“违抗命令,藐视法律”,乃请时任湖北军政府都督黎元洪干预,不得已唐牺支被师长蔡汉卿用兵舰传讯到武昌特别法庭,并聘请了当时有一定声望的陈英为其辩护律师。经过特别法庭审理,判决唐牺支由军政府记大过两次,唐牺支部下胡参谋长5年徒刑。案结后,张知本令人将《判决书》张贴在军政府门口,并宣布:“司法独立,为国家要素之一。所有军人等,均应严格遵守,倘有妄肆干涉司法者,严惩不贷”。

继陈英成为第一位中国律师后,1912年1月8日,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提法司任命陈则民等32名政法学堂毕业生为律师,他们成为近代中国律师业的拓荒者。

继湖北第一次法官考试后,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又发布了《关于招考用人的告示》和《用人考试条例》,规定当时法官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为确保“法官独立审判”,实行法官终身制。3月26日,孙中山曾咨请参议院议决法制局所拟定的《法官考试委员官职令》和《法官考试令》,惜这些法令未及颁布实施。

同年3月31日,南北统一后,王宠惠担任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并先后于4月、6月、8月举行了三次考试,共录取251人。7月许世英继任司法总长后,呈准改定司法职官名称:总检察厅丞改为检察长,京师及各省高等审判厅、京师地方审判厅厅丞改为审判厅长。都典簿、典簿、主簿等,分别改为书记官长和书记官。据当时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汇总,各省已设立及各级审、检厅687所,加上大理院、总检察厅各1所,京师高等审、检厅1所、地方审、检厅各1所,初级审、检厅各4所,总计达711所。1914年4月30日,袁世凯以大总统令裁撤新式法院,总计裁并各省地方审检厅各90所,初级审检厅各135所。此外,北洋政府时期还开办法政学校,培养司法官吏。计有:京师法政学校,奉天法政学校、武昌法政学校等。但由于这一时期军阀争权夺利,法官铨选考试多以其政治需要和个人意志为转移,故尚未形成定制。及至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法官考试、铨选、任用、考绩等方面,基本形成一套制度。

知识链接

据统计:从1896年开始到1912年止,共有39056人去日本留学,辛亥革命前仅毕业于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就有1346人。在清末民国的法政留学生中,留学欧美学习法律的著名人物有:王宠惠、罗文干、伍朝枢、杨荫杭、周泽春、王世杰、王铁崖、端木正、胡愈之、周鲠生、李浩培、陈体强、周丹、漆竹生、龚祥瑞、朱兆莘、顾维钧、唐绍仪、杨兆龙、倪征奥、梅汝敖、梅仲协、钱端升、陶白川、吴经熊、王造时、罗隆基、张金鉴、赵理海、李钟声、孙晓楼、韩德培、王正廷等。留学日本的学习法律的著名人物有:唐宝锷、汤化龙、宋教仁、廖仲恺、吴玉章、董必武、张友渔、李景禧、江庸、章士钊、章宗祥、黄尊三、潘念之、张知本、林纪东、戴季陶、蔡枢衡、史尚宽、韩幽桐、戴炎辉、程树德、胡长清、汪精卫、胡汉民、沈钧儒、居正、杨度、曹汝霖、吕志伊、朱执信、张耀曾、张君劢、孟森、黄右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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