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离职员工多缴社保,企业能否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公司要求退回保险金
员工离职,公司却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停缴手续,导致多缴纳社保费用几个月。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员工返还代为缴纳的社保费用,法院是否会支持?
据悉,凌某、何某为韶关某文具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4月,该公司发出受疫情影响相关部门人员放假通知,两人被迫休假,其间该公司未向两人支付任何工资、补贴、生活费等。随后两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该公司诉至法院。2021年11月,韶关中院判决该公司支付两人工资至2020年8月,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经济补偿金等。后该公司认为两人应退回2020年9月之后代为缴纳的社保,遂于2022年诉至韶关始兴法院要求返还。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该公司诉求呢?
始兴法院认为,社保费用的缴纳是国家社保征收机构与缴纳义务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社保的核定、缴纳、监管等均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的社保费用是否应当返还,未经社保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的范围。综上所述,始兴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全媒体记者】潘俊宇
【媒介助理】阙紫晴
【通讯员】陈方涛 孙文
【作者】 潘俊宇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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