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合约平台网站买卖元宇宙zkn合约地址

Aidan 0 2023-11-27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元宇宙合约平台网站买卖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元宇宙合约平台网站买卖的知识,包括元宇宙zkn合约地址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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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著名经济学家陈人通教授提到的元宇宙概念股《元宇宙革命与矩阵陷阱》一书说现实世界就是个元宇宙,怎么看?元宇宙是什么?法律怎么看?六级文明宇宙飞船速度有多快意识可在元宇宙中被囚禁、被永世轮回,大家该怎么看这个问题?如何理解著名经济学家陈人通教授提到的元宇宙概念股陈人通教授提到的元宇宙概念股是指投资于元宇宙(Metaverse)建设相关企业的股票。元宇宙是指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有机结合的数字化空间,将包括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游戏、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和应用。元宇宙概念股的投资价值在于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发展,元宇宙将成为人们工作、生活、娱乐的一个重要场景,有望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投资者可以关注相关技术企业如华为、腾讯等,在元宇宙领域发展的可能性很高,也可以关注一些带头企业,如三七互娱、完美世界等,这些公司在游戏领域具有很强的实力,具备进军元宇宙市场的先发优势。

《元宇宙革命与矩阵陷阱》一书说现实世界就是个元宇宙,怎么看?这种看法也是有可能的,当元宇宙真的如小说、电影中说的那样和现实生活别无二致,那么在里面生活的“人”,或“虚拟人”生活其中就如同在“现实”一般,那么他们是否会认为自己所在的世界是实际存在的,就如同我们现在的世界一样,是否也是别人创造的虚拟世界,我们所有人不过是一串串代码。这个问题有点偏向哲学了,当然,我个人还是认为我们的世界是真实的,即使未来元宇宙会发展到那种程度,也可能是很久以后的事了,与其纠结,不如过好现在的生活

元宇宙是什么?法律怎么看?元宇宙可以被视为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随着技术的不断升级发展,元宇宙的内涵也变得越来越丰富,元宇宙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它更是一个与现实世界联通、连接的世界,今后现实与虚拟世界的界限会变得越来越模糊。在元宇宙中,人们可以社交、互动、学习、工作甚至是生活。

现阶段的元宇宙主要还是以游戏的方式呈现,参与者可以参与游戏互动和社交,也可以购置游戏资产和装备,因此关于网络游戏类的相关法律问题例如知识产权、虚拟资产认定问题也会成为元宇宙相关的法律问题。随着元宇宙的经济生态越来愈丰富,元宇宙中的交易、金融问题就会引发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在元宇宙中的虚拟土地买卖及投资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及监管问题。虚拟土地的法律属性是什么?虚拟土地如何进行合法交易?如出现争议,买卖双方如何维权?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元宇宙,有如下问题:

1.元宇宙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等问题并非元宇宙特有。在互联网2.0时代这两大法律问题就已出现,在元宇宙时代这两大问题会日益凸显,并变得更为复杂。元宇宙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还是围绕著作权、商标侵权及维权展开的。元宇宙中的著作权侵权场景如下:受版权保护的游戏软件、角色、用户界面受到侵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其著作改编成元宇宙版本的游戏或场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当引用歌曲、音乐、相关影视片段等。商标类侵权无疑也是元宇宙知识产权类侵权问题的一个重点关注问题,比如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或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元宇宙中使用商标开设虚拟店铺,此类问题一旦出现,由于很难确定侵权主体,因此权利人也很难维权。

2.元宇宙数据安全问题

现阶段的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各国立法机关纷纷制定法律并采取措施,即便如此,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事件仍然频发。根据RiskBasedSecurity出具的《2021年度数据泄露速览报告》1,2021年度有4145起数据泄露事件,超过220亿条数据被泄漏,2020年度有7619起数据泄露事件,超过365亿条数据被泄漏。元宇宙可以提供给用户更真实、沉浸式地体验,呈现这种体验可能需要收集更多的用户可识别信息,比如生物信息。一旦用户的可识别信息,例如生物信息或财产信息产生被泄露或滥用,这对整个元宇宙生态会产生极大的冲击。

3.主体问题

主体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概念,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主体适格,比如合同的订立一般由成年人完成,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效力根据主体是否适格区分为有效、无效或效力待定。元宇宙中的主体,由于其区别于现实世界中的主体身份,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来讨论。元宇宙的主体身份可以与现实世界对应,也可以不对应,现实世界的主体可以在元宇宙中拥有多个身份,而且这些身份可以不限性别、物种。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元宇宙中的主体产生法律责任,现实世界的主体是否需要承担?由谁来承担?是创作者还是虚拟身份的使用者?

4.财产问题

元宇宙场景的实现,在元宇宙中交互都离不开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构建元宇宙经济一项必不可少的元素,比如在元宇宙中“置业”,就需要购买虚拟土地。那么像虚拟土地等元宇宙中的财产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其性质,如何进行保护,如何解决交易纠纷,将无不影响元宇宙中资产投资的安全性。目前法律没有对类似于虚拟土地之类的元宇宙财产性质的界定,但可以借鉴法律对于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具有财产价值的游戏装备道具等可被视为虚拟财产,而根据《民法典》虚拟财产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现阶段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主要以NFT(Non-FungibleToken非同质化代币)的形式呈现。因此,对于元宇宙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分析可以借鉴NFT。NFT资产可以通过密钥进行掌控,买家购买NFT后,相应的NFT便会出现在只有买家掌控密钥的钱包中,因此密钥的合法持有人一般可被认为NFT的所有权人。合法持有密钥的用户对自己的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权利,换言之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置,这与《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5.交易问题

元宇宙中的交易如何保护?只要由智能合约控制就可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吗?智能合约通过代码和算法自动执行交易,交易双方将交易的条件通过计算机代码的形式设定,当交易条件满足时,代码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自动执行交易。智能合约具有自动执行、不可篡改,不可逆的特点,因此智能合约可以防止合同双方违约,是帮助合同成功履行的一个有效科技手段。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相比较传统合同,智能合约能更好地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智能合约就可以完全替代传统合同,是否就完全没有风险了呢?显然不是,智能合约的本质是计算机代码,当代码出现安全漏洞时,无疑会导致风险及损失。而当智能合约出现瑕疵造成损失时,谁会成为责任主体将值得进一步探讨。

6.虚拟主体的行为

元宇宙远远突破了现实世界划定的自由界限,很多在现实世界中无法寻求的刺激可能在元宇宙中可以实现,很多在现实世界中被认定为犯罪和道德底线的行为可能在元宇宙中滋生。赌场、色情场所及其他非法经营场所根据我国法律都是非法场所,是被禁止的,而这些非法场所在元宇宙中却可以随意运营,甚至日常有很多用户。近来,元宇宙中甚至出现了虚拟脱衣舞俱乐部,未成年人正在使用虚拟分身在虚拟脱衣舞俱乐部提供热舞服务,如不对元宇宙进行监管,后果不堪设想。

六级文明宇宙飞船速度有多快宇宙飞船的速度大约是每秒飞行11.4千米,宇宙飞船的最快速度是每小时39897公里。

1、从现在理论来说,不可能超过光速,因为光是电磁波的一种,(就算你坐在一束光上从南向北运动,另一个人坐在另一束光上从北向南运动,你们两个会发现你们的相对速度还是光速,只有站在地面上的人看你们是以2个光速在背离)。

2、有一种说法是:地球年是用地球绕行恒星一周计算,宇宙年是用大宇宙旋转一圈分割计算,简单地,一宇宙年合约二地球年.但是宇宙空间的时间和地球的计算是一样的.

3、第一宇宙速度是7.8千米/秒,这样可以绕轨道飞行,第二宇宙速度是11.2千米/秒,第三宇宙速度是16.7千米/秒,这样可以飞出太阳系物体达到11.2千米/秒的运动速度时能摆脱地球引力的束缚.在摆脱地球束缚的过程中,在地球引力的作用下它并不是直线飞离地球,而是按抛物线飞行。

4、使物体绕地球作圆周运动的速度被称为第一宇宙速度;摆脱地球引力束缚,飞离地球的速度叫第二宇宙速度;而摆脱太阳引力束缚,飞出太阳系的速度叫第三宇宙速度.根据万有引力定律,两个物体之间引力的大小与它们的距离平方成反比.因此,物体离地球中心的距离不同,其环绕速度(第一宇宙速主)和脱离速度(第二宇宙速度)有不同的数值.

意识可在元宇宙中被囚禁、被永世轮回,大家该怎么看这个问题?意识上传、下载、嵌套、被禁锢,被永世轮回,元宇宙很可能成为这样的“无间道”。所以元宇宙是一双翅膀,更是一把枷锁。这里引用《元宇宙革命与矩阵陷阱》原文来回答:

到了第七大层级的元宇宙(其九大层级如图1-1),意识是个绕不开的话题。谈这个话题就会牵扯一个重要的双向悖论,值得我们每个人去思考。这里从意识上传与下载说起。

《奇点临近》一书的作者库兹韦尔曾经预测人类早晚会实现意识的上传和下载,并且说这是人工智能发展的最后阶段。意思是人类利用AI等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掌控意识的能力。

注意,这里要解释一个误解:掌控并不代表真正的理解和认知。比如你母亲教你用一定配比的调料秘制某种好喝的酒,你只需要掌握这个配方就可以了,并不必一定要弄懂配方的原理和秘密。

(图片来源于《元宇宙革命与矩阵陷阱》一书)

那时,人们将自己的意识上传到电脑保存,需要的时候可以下载下来安放在某些精细的装置之中,让这个装置具备灵性与活力。关于装置与意识之间的关系,这里用一个例子来解释。

如果把你比喻成“某个意识”的话,你今天开宝马,明天骑自行车,后天坐公交车,外天驾驶劳斯莱斯等看似不同,其实这些不同的车只是你暂时借用的工具和“躯壳”,你自己并没有变化。而人们往往只看重或只关注这些五花八门的躯壳并去判断你的生命和价值,而忽视了其中始终没变的你。

这就提供了如下几点讨论。

一是你完全可以抛弃你的现实躯体,长期或永远呆在元宇宙当中。这种抛弃分为主动抛弃和被动抛弃。其中的被动抛弃包含身体被破坏后的被迫选择,被外部力量强制或者被外力禁锢。这就非常危险了。

二是人的意识既然可以在碳基身体中展示活力,那么也可以在其他身体诸如硅基身体内展示活力,甚至钢铁之躯中展示活力,这就有可能创造出超人。所以库兹韦尔预测“意识上传与下载”是在AI的最后阶段,这个有点意思,很赖人寻味。

三是让人想起神话《渔夫的故事》。魔鬼被所罗门封印在一个瓶子里,长达数千年都会不生不灭。这个瓶子是什么瓶子呢,这么厉害?这个瓶子一定是个可以禁锢意识的装置。由此又让人想到“水晶头骨”的传说,而水晶确实是个结构非常稳定的物质,这再让人联想到人类哪天发明了能够囚禁意识的科技,如果被邪恶势力掌控的话,元宇宙绝对是个让人不寒而栗的去处啊!

四是,既然意识可以长久或者永久性地在元宇宙中生存,而且可以下载(自我下载和其他意识帮助下载)到某个精巧装置之中去体验这个装置特定性能所限制下的生命,那么人类现实世界中的每个碳基个体,也有可能是其他空间的意识下载到这里来体验碳基生命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人类现实世界本身就是一个元宇宙。请问这个元宇宙是谁制造的呢?如果站在制造者角度看问题,那么人类现实世界就很可能是个虚拟世界了。

正如电影《黑客帝国》中的一句台词“什么是真实?你如何定义真实?如果真实就是你所触到、闻到、尝到和看到的一切,那么这所谓的真实不过是经过大脑编译的电子信号罢了。”

所以,人类个体,包括你、你父母、你妻子和你的朋友,你门前的那棵树,那片草坪,你的工作,你的生活,你这会儿坐在电脑面前正打着字,同时听到你老婆在浴室内洗澡的水流哗啦声,你这时的思考与凝视等,都有可能是虚拟的,都可能是你从另一个真实世界中选择(主动、被动选择或者被强制、被禁锢)到这个虚拟世界中去体验某种生命形式的过程。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你还有必要再到人类自身建立的虚拟元宇宙中去玩吗?这个人类元宇宙还有建立的必要与意义吗?

如果本身没有意义,那么人类元宇宙的存在就是有意来扰乱你的生命与体验的,极大可能带着某种不友好甚至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排除某些邪恶的东西。

这就形成了一个大悖论,如果人类现实世界本身就是虚拟的元宇宙,这个元宇宙是你意识生命体验学习的一个安排,你若再被引入到人类自身建立的元宇宙内,这就悖逆了你的生命体验历程。

但是,反过来,如果这个悖逆本身又是你生命体验的安排与学程,那么就变成了元宇宙嵌套元宇宙,层层套下去,如同俄罗斯套娃。类比《盗梦空间》电影中梦境套着梦境的情形,那么,你在第一层元宇宙中的一天可能就是下一层元宇宙中数年时间。这样递推下去,你就会在这个单向嵌套和永世轮回的虚拟、虚无的世界中永远被囚禁,遭受万劫不复的痛楚。

这让人想到了希腊神话中的西西弗斯推石的故事,连神都说这是最能摧毁人类心智的处罚了。

这种嵌套与轮回,如今科学已经证明它的可行性:2021年7月29日,谷歌的研究者利用量子计算机(非常初级)实现了真正的“时间晶体”。在“时间晶体”中的原子会不断轮回,这意味着如果你被迫拥有一份时间晶体,便可以无数次地踏入哲学上的“同一条河流”。

由此,是不是人类的元宇宙发展到第六大层级的时候,最好就该收场了呢?不得而知。

上文摘自下文摘自《元宇宙革命与矩阵陷阱》(如下图2)一书中“元宇宙九大层级之第七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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