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2013年资本充足率建设银行2013年资本充足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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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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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私募股权LP的多样性与价值取向
进入21世纪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实体以及个人所拥有的资本越来越多,资本的质量也在不断提升,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投资需求。在我国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和投资政策不断优化的背景下,我国私募股权LP在呈现出多样性特征的同时,也表现出了不同的价值取向。
第一节 私募股权LP的多样性
随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政策的不断放开,根据投资者主体类型、投资目的以及投资资金性质的不同以及是否具有营利性,LP表现出多样性。
一、个人LP与机构LP
根据投资者形态的不同,私募股权LP可以分为个人LP和机构LP。个人LP主要指高净值个人,需要满足严格的准入限制,尤其在收入方面需要满足较高的资产要求;机构LP主要包括养老型基金LP、金融机构型LP、政府型LP及企业型LP。机构LP通常具有较强的资金及资源优势,能够运作较大规模的资金。
二、营利性LP与非营利性LP
从营利性的角度出发,私募股权LP可以分为营利性LP和非营利性LP,市场中的大多数私募股权LP为营利性LP。非营利性LP包括公益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它们多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从事公益性事业的社会团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产业投资型LP与财务投资型LP
根据投资目的的不同,私募股权LP可以分为产业投资型LP和财务投资型LP。为了和产业上下游建立联系,构建协同关系,产业投资型LP的主体多为谋求获得长期回报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大企业、大集团。一般来说,产业投资型LP倾向于长期持有投资项目,通过私募股权基金间接与被投资企业进行业务协同,从而在一级市场获得更高的收益和回报。
财务投资型LP以获得短期利益为投资目标,其多以金融机构型LP为主,更注重直接的投资收益,一般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更关心其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回报情况,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发展并不是十分重视。
四、政府型LP与市场型LP
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型LP和市场型LP。政府型LP通常由政府参与出资、设立、监督管理,带有一定的政策性目标,主要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并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特定地域或特定产业。由于政府型LP带有政策性目标,因此在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时,对被投资基金的要求较多,有时还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筛选。
市场型LP在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时以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投资的领域较为广泛。另外,市场型LP通常会参考信息库、数据库的内容或通过其长年积累的资源与经验,更加专业地筛选私募股权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第二节 中国式私募股权LP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可以理解为人们把某种价值作为自身行动的准则和追求的目标。因此价值取向具有一定的实践特征,它的突出作用是决定、支配主体的价值选择。中国式私募股权LP在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基于自身的特征、属性、资金来源、监管要求等差异形成风险偏好、投资收益、投资领域、投资方式等不同的价值取向,作为其参与投资的准则和目标。
一、投资风险偏好
(一)概述
风险偏好是指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在承担风险种类方面的基本态度以及对风险大小的接受程度。风险意味着不确定性,投资者面对此种不确定性所表现出的态度、倾向便是其风险偏好的体现。一般而言,能够承受一定风险的投资者,在投资时会选择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如期货、股票等;风险承受能力一般的投资者,在投资时会选择风险相对较小的稳健投资产品,如国债、银行存款等。
根据风险偏好的不同,大致可以将投资者分为三大类:保守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和进取型投资者。
保守型投资者在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时,希望本金的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并在此基础上获得较为稳定的投资收益。本金不受损失和保持资产的流动性是保守型投资者的首要目标。
稳健型投资者往往专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长期、稳步增值。该类投资者可以承受一定的投资收益波动,但又希望自己的投资风险小于市场的整体风险。
进取型投资者高度追求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回报,愿意且有能力承受较大的风险。该类投资者会为提高投资收益而采取一些行动,以换取资金大幅度增值的可能性。
(二)代表性LP的风险偏好分析
1.社保基金
社保基金作为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与调剂资金,它的投资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投资理念是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责任投资。社保基金按照审慎投资、安全至上、控制风险、提高收益的方针进行投资、运作与管理,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并实现保值增值。从上述社保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理念以及投资方针可以看出,社保基金最为看重的就是“安全性”,因此其属于保守型的私募股权LP。
2.保险资金
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保单的销售,具有资金稳定且规模较大的特点。由于保险资金属于保障性资金,其对投资对象与交易结构的安全性要求较高。另外,保险资金在投资运作时还需满足较高的内控标准以及严格的监管要求。因此,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三项原则依次为: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从上述保险资金的资金来源特点可以看出,保险资金作为机构LP,属于保守型的私募股权LP。
二、投资收益
(一)概述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对外投资所得的收入。LP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意在获得资本增值、取得投资回报。私募股权基金的更高回报率,是LP永恒不变的追求目标。社会资本主导的LP往往具有先天的逐利性,但具有政策属性的政府型LP基于其自身性质,并不将更高投资收益作为其首要目标。
(二)代表性LP投资收益偏好分析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型LP在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时会选择适当让利。以3个较有代表性的政府型LP为例:(1)吉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原则上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3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人,30%让利给子基金其他出资人;(2)哈尔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超出门槛收益的部分让利给私募股权基金GP,前提是投资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总额的5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5倍,其中,投资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总额的4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3)江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让利规定是:子基金对江西省内企业投资额达引导基金出资额3倍以上的,引导基金可将部分投资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但在提供让利的同时,政府型LP也对其参与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设定了特殊条件,比如要求基金必须对当地企业的投资达到一定比例,基金必须投资当地的某些新兴产业和领域,或要求基金协助地方政府吸引更多优秀企业落户当地。
三、投资领域
(一)概述
投资领域是指LP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所投向的行业或产业,以下因素会影响其对投资领域的选择:第一,分散风险。投向单一行业或产业领域,可能因宏观调控、政策导向、市场波动等客观情况的影响而出现较大投资风险,因此LP通常会选择多个投资领域。第二,追逐热点。我国社会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新兴行业或新生事物层出不穷。部分LP倾向于跟随投资风口,追逐时下热门行业或产业进行投资,以期未来实现高投资回报。第三,贴合政策。部分LP因其资金来源、设立目的、自身性质等特征,通常专注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导向的领域。
(二)代表性LP的投资领域分析
1.政府型LP
政府型LP基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性以及自身性质,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投资目的主要是支持和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特定的领域和产业。社会资本更偏好于投资期相对较短且收益率高的领域,政府型LP以政府信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投资期长但收益相对不确定的领域,以此调整和改善社会资金配置,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政府型LP偏好的投资领域包括:基础设施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区域发展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以及创业创新等领域。
2.保险资金
保险资金具有金额总量庞大、投资周期长等特性,可投资领域相对广泛,涵盖金融、医疗、养老、健康、消费、汽车服务、新型商贸流通以及电信、科技、军工制造、机械制造、基础设施、节能环保、新技术等诸多领域。因此,保险资金是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中坚力量。新经济形势下,保险资金将更加倾向于投资“一带一路”相关领域、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区域经济发展项目等。
四、投资方式
(一)概述
股权投资中,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直接投入被投资企业,从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份);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投资,通过持有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方式间接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份);共同投资,也称跟投,是指LP在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同时还直接投资于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即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相结合。
近年来,一些机构型LP已经逐渐开始进行直接投资。这样不仅能降低LP所负担的总费用,也提高了LP的投资效率。一般来说,这些直接投资都是通过共同投资来实现的。共同投资中LP的合作对象通常为与其关系密切的GP,投资对象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或者GP推荐的其他企业。
共同投资产生的原因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有投资多元化要求,不能大规模地投资到单一项目中。LP通过共同投资,除了能节约费用以外,还能在尽职调查、项目监督和项目退出等方面积累经验。
(二)代表性LP的投资方式分析
1.母基金
母基金一般偏好于间接投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考虑跟投。例如,私募股权子基金对外投资时存在单个项目投资额的比例限制,如果GP想就同一投资项目加大投资额,就可能邀请母基金进行跟投。
2.保险资金
保险资金倾向于选择间接投资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相对于直接投资而言,间接投资的回报率较高且投资周期较短。
第二,监管部门对进行直接投资的保险机构的资金实办专业性及专业人员经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高于进行间接投资的保险机构。
第三,间接投资基于投资多样性的要求通过采取组合投资等方式分散风险。保险资金通过私募股权基金进行间接投资,将投资范围扩展到更广阔的产业领域。
在进行间接投资的同时,有些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机构也会要求GP提供项目跟投机会,把“私募股权基金+跟投”即共同投资作为一种配置策略。
3.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采取的投资方式具有阶段性特征,即当不具备直接投资能力时,上市公司会借助私募股权基金实现投资目的,而在具备直接投资能力后,就可能摆脱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直接投资。
首先,当上市公司投资团队经验有限、行业研究能力相对较弱时,其可作为LP,投资于优秀私募股权基金,间接分享投资收益。
其次,当上市公司,具备了一定股权投资经验时,就会脱离间接投资,成立投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来进行直接股权投资,以实现其主营业务增长、整合产业链上其他企业的目标。
第三节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对LP的制约与影响
现阶段,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三种。在我国法律规制下,这三种法律组织形式在法人地位、治理结构、分配机制以及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下面将讨论的LP指的是广义上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包括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股东、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人以及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是确定基金管理人与LP关系以及基金内部运行机制的法律基础。因法律性质的不同,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各具特点。
(一)概述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以公司为法律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股东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LP,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定义:“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该条可以看出,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类型之一,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除《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外,我国《公司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对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给予了准许。
(二)特点
1.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属于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完整的治理结构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严格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具有较为完备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完善、运营管理规范,依据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经营活动。
(三)运作模式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可以分为自主管理型和委托管理型两种。
1.自主管理型
自主管理是指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同时担任自己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制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制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该规定为公司制私募基金同时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合法依据。自主管理型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治理结构上与其他公司基本一致,LP为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和投资。
2.委托管理型
委托管理型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委托专业投资管理公司或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管理可以实现专业化管理及LP利益最大化,我国有很多公司制的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委托管理的运作模式。
(四)对LP的制约与影响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中,LP作为股东,权利地位高,有经营决策权,对基金有直接的管控力。
但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相对来说成本较高。除设立成本较高外,复杂的组织架构也导致其日常运营成本较高。一方面,运营成本通常无法进行事先约定与限制,即使做出预算,在实际的执行中也是实报实销,成本的软约束容易造成公司运营成本的上升。另一方面,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不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LP在获得分配利润后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使得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需承担双重税负。
除成本高外,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机制也不够灵活。由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因此其内部运营与管理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在投资阶段,LP投入的资金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因此必须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缴纳。在基金运作与退出阶段,LP增加或减少持有股权(份)或获得利润分配时,均须满足法定条件并履行一定程序。因此,对于灵活度要求高的LP来说,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机制在高效性、便捷性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一)概述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由GP和LP共同组建而成的私募股权基金。GP负责基金的经营管理和具体的投资运作,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一般不参与基金的实质性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但对基金相关事务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在基金完成退出后获得收益分配。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源于美国,至今仍然是美国最主流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在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自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改后才被确立并逐渐发展起来的。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特点
1.在决策制度方面的高效性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LP主要是资金投入者,对基金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与投资决策,对投资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GP作为基金的发起人,一般会向合伙企业投入少量资金,同时其作为基金管理人全面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具体运作,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这种出资与管理相分离的组织结构高效且灵活,作为投资者的LP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墙”,基金管理人具有投资决策的最终决定权,多数项目可以在短时间内做出决策,更易获得优质的项目资源。
2.避免双重纳税的优势
相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税收优惠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构成税法上独立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3.收益分配机制更为灵活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收益分配机制较为灵活。首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各合伙人事先协商一致并在合伙协议中进行约定,各方遵照执行;其次,合伙协议对收益分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各个合伙人协商一致后补充确认;最后,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收益。
(三)对LP的制约与影响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LP拥有一定程度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缺乏对基金(也就是有限合伙企业)的管控权,话语权较弱。
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相比,LP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承担的成本更低。在日常运营成本方面,LP和GP一般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日常费用。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都是通过协议事先约定管理人每年从投资本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支付有限合伙企业日常的费用。如果管理费用超过了事先协商确定的数额,则由管理人自行承担,LP不再另行支付。在税负成本方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按所获得的收益承担各自纳税义务,避免了双重纳税的问题。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更具有人合性且灵活便捷,LP在增持、减持或退出时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较少,多数事项均可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另外,基于有限合伙制灵活便捷的特点,LP在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与GP合作的过程中,有较大的谈判、协商空间,能够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
三、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
(一)概述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LP、托管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通过契约来规范。LP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信托制度非常发达的国家,例如英国、日本等比较常见,在一些不具备有限合伙条件或者有限合伙制尚不成熟的国家也能见到。在我国,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受《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制。
(二)特点
与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相比,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低成本运作、无双重税负、退出方式灵活、资金安全性高等优势。
1.设立便捷、运作成本低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无须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设立相对简单、快捷。
2.免于双重纳税
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相同,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只有基金投资者需要就投资取得的收益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纳税。
3.退出机制灵活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LP与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就退出方式做灵活约定。
(三)对LP的制约与影响
在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中,LP对基金的运作不享有管控权和发言权。同时,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时无须注册成立专门的投资公司或合伙企业,仅依据一系列合同而存在,因此LP需要面对基金稳定性较差的问题。
在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中,LP承担的成本较低。基金管理费用通过契约的形式予以确定,契约签署主体可以协商约定超过比例的费用LP不予报销,以此管控成本。此外,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基于协议而设立,不需要配备办公场所,从而可以省去大量的不动产、动产等运营成本。
专题4 经典案例:广东(人保)粤东西北振兴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中LP的结构性安排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资本”)系人保集团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是人保集团旗下专门从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专业化运作平台。2014年,人保资本发起设立了广东(人保)粤东西北振兴发展产业投资基金项目股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人保投资计划”)。人保投资计划认购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基金总体规模为121亿元人民币)份额。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该人保投资计划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并为人保投资计划的设立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2015年11月,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该协会为保监会和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保险资产管理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首届保险资管产品创新大赛中,人保投资计划荣获大赛最高奖项一等奖。
在保险资金投资行业内,人保投资计划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创新及开创。人保投资计划投资的广东(人保)粤东西北振兴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粤东西北振兴基金”)是第一只由省级政府与保险机构合作设立的城镇化基金,采用了省级和地市级两层结构。粤东西北振兴基金采用差异化的结构化设计,保证了保险、银行等大型机构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而其对外投资标的及投资策略又是较为市场化的。
在粤东西北振兴基金层面架构中的重要LP主要为人保投资计划、银行系信托计划以及其他地方企业。
人保投资计划作为保险资金的专业投资通道,募集的资金来源以保险资金为主,它所表现出来的投资偏好具有保险资金的典型特征,即由于保险资金是保障型资金,其要求投资对象与交易结构安全性高。保险资金运用的三项原则依次为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可见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同时,保险资金具有负债久期长、规模较大的特点,适合相对中长期的投资项目。
而银行系信托计划代表的是银行资金的投资偏好和策略。因为银行资金投资具有灵活性和便捷性的特点,其更重视项目整体的收益情况,在安全性方面的要求没有保险资金那么严苛。
基于上述两类机构投资者的不同偏好和投资策略,粤东西北振兴基金根据各LP的情况,进行了结构化设计,尽量满足各个LP的诉求。
在普通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如无特别约定,各个LP间的权利义务地位均为同等。但这种结构无法实现粤东西北振兴基金中各LP的差异化投资诉求,因此有必要人为地创设一定的差异化权利义务安排,并与资金来源不同的LP紧密结合,最终在粤东西北振兴基金内部实现LP的分级机制:人保投资计划作为粤东西北振兴基金中的优先级LP,银行系信托计划作为次优先级LP,其他地方企业作为劣后级LP。
第一,在收益分配、清算退出等直接涉及资金安全和收益安全的关键环节,人保投资计划作为优先级LP,在收益分配和清算退出时享有最优先的分配权利和顺序;银行系信托计划作为次优先级LP,在收益分配和清算退出时享有次于人保投资计划的第二顺位的分配权利和顺序;其他地方企业作为劣后级LP,在收益分配和清算退出时享有次于人保投资计划、银行系信托计划的第三顺位的分配权利和顺序。在此安排下,人保投资计划作为对资金安全要求最高的LP,实现了在粤东西北振兴基金内部架构设计范围内的最大程度的保障,而银行系信托计划取得了相对的次级优势地位,得到了劣后级LP的保障。相应地,优先级LP、次优先级LP在投资收益分配上也会适当地放弃一些浮动的收益。
第二,在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权力结构分配的关键环节,有别于普通私募股权基金倾向于GP绝对控制投资决策的框架,粤东西北振兴基金采取了“一致决策、共识决策”的表决结构,基本平衡了各个LP对风险控制的诉求。但“一致决策、共识决策”与所谓LP参与有限合伙事务的情形还是具有较大区别的,在对拟投资项目的类型、投资条件有一定共识的情形下,一致决策机制只是机构投资者的一道风控防火墙,其行使否决权是非常谨慎的。
第三,在基金层面,通过不同LP资金来源的组合,粤东西北振兴基金还实现了与商业银行的紧密合作。商业银行资金除通过信托方式认购基金的次优先级LP份额外,还通过对合作方提供流动性支持、为项目建设提供结构性融资安排等组合方式,为项目整体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通过以上的总体结构设计,特别是粤东西北振兴基金内部的LP结构化分级设计,实现了不同背景的机构投资者作为LP的个性化诉求,同时又实现了各方利益的总体平衡,项目投资得以顺利推进,助力地方区域发展。